(依據土地基本資料電子資料流通作業要點訂定收費標準表) 發佈日期:民國101年12月05日 發佈字號:府法規字第1011024344A 號令
資料項目
法規條文: 第一條 本標準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地政局。 第三條 依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流通作業要點申請提供臺南市土地基本資料庫之 電子資料者,應填具申請表,經受理機關審核通過並繳費後發給。前項電子資料之資料項目、輸出型式、計價單位、收費基準及受理機關如附表。 第四條 電子資料以儲存光碟方式提供者,每片收取光碟材料費、資料處理及設備使用費共計新臺幣一百元之費用。 第五條 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臺南市議會或司法機關,因公務需要申請者,得免收或減收費用。 第六條 申請提供電子資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減半收取第三條第二項之費用: 一、前條以外之各機關學校辦理業務需要。 二、自辦市地重劃籌備會或重劃會申請重劃地段之電子資料。 三、已提供資料範圍之項目,原申請人一年內第二次以上提出申請。 第七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