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量類:本所代售界標
土地複丈費:依據「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收費標準」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60046
附表一、 土地複丈費之收費標準表
施
測
費
未滿二百
平方公尺
二百以上
未滿一千
一千以上
未滿一萬
一萬平方
公尺以上
一、基本費以每筆地號為單位。
二、施測費以每五個指定鑑定界址點或測量標的點為單位,不足五個點以五個點計。
一、基本費以分割前每筆地號面積為單位。
二、施測費以線段為單位。
一、基本費以調整地號面積總和為單位。
一、基本費以複丈後每筆地號面積為單位。
一、基本費以坍沒後存餘每筆地號面積為單位。
一、基本費以每筆地號面積為單位。
附註:
一、施測費含土地制式界標成本。
二、本表所稱線段,指複丈時施測經界或範圍之直線段或圓弧線段;因地籍圖圖幅管理,致線段需切分情形,不得重複計數。
三、項次四及項次五,申請人未能埋設界標一併申請確定界址點者,每界址點加繳新臺幣二百元。
附表二、建物第一次測量費之收費基準表
項
次
費額
(新臺幣元/單位)
一、以每建號每層每五十平方公尺為單位,不足五十平方公尺者,以五十平方公尺計。
二、如係樓房,應分層計算,如係區分所有者,應依其區分,分別計算。
一、未能檢附電子檔者,應加繳本項。
一、同棟其他區分所有權人申請建物位置圖測量時,可調原勘測位置圖並參酌使用執照竣工圖說或建造執照核定工程圖樣轉繪者,以每建號新臺幣二百元計收。
二、依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八十二條之一或第二百八十二條之二辦理,未能檢附建物地籍測繪資料者,應加繳建物位置圖測量費,由登記機關現場測量建物位置。
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八條後段檢附建物標示圖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申請人未能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八十二條之三檢附電子檔者,參照項次三之建物平面圖及位置圖數值化作業費加徵之。
附表三、建物複丈之收費基準表
額費
一、以滅失後存餘建物之面積計算其單位。
附註:建物合併複丈費、建物分割複丈費及建物部分滅失測量費,以每建號每層每五十平方公尺為單位,不足五十平方公尺者,以五十平方公尺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