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不動產交易資訊透明,健全不動產市場發展,100年12月30日總統修正公布平均地權條例、地政士法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並自101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實價登錄制度。
為精進申報登錄制度,於108年7月31日修正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將買賣案件申報登錄義務回歸到買賣雙方,並提前至申請買賣移轉登記時一併辦理,另依違法情節調整罰責區分輕重,經行政院定自109年7月1日施行。
為使不動產交易資訊更為透明、即時、正確,同時防杜預售屋投機炒作,於110年1月27日修正公布平均地權條例等三法,將成交案件門牌(地號)完整揭露、預售屋全面納管且即時申報、增訂主管機關查核權及加重屢不改正罰責等,並納入預售屋資訊及買賣定型化契約備查與紅單交易管理之規定,並奉行政院核定自110年7月1日起施行實價登錄2.0新制。
為防杜不動產淪為炒作工具,維護市場交易秩序,於112年2月8日再次修正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奉行政院核定自112年7月1日起施行。主要目的為打擊炒房,健全房市交易秩序,引導市場回歸穩健發展,協助不動產產業永續經營,並保障國人購屋權益與居住正義。
本次平均地權條例修正重點: 一、限制換約轉售 簽訂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後,買受人除配偶、直系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或符合內政部公告的特殊情形,例如簽約後 因非自願失業等重大事故,並經地方政府核准外,不得讓與或轉售第三人,建商也不得同意或協助契約讓與或轉售;違規者將按戶(棟)處罰50萬至300萬元。 二、重罰炒作行為 明確規範若有散播不實資訊影響交易價格、透過通謀虛偽交易營造熱銷假象、利用違規銷售影響市場交易秩序或壟斷轉售牟利,將按交易戶(棟、筆)數處罰100萬至5,000萬元。 三、建立檢舉獎金制度 民眾對於不動產銷售買賣或申報實價登錄違規行為,可檢具事證向地方政府檢舉,如經查證屬實,將由實收罰鍰中提充一定比率金額作為獎金。 四、 建立私法人購買住宅許可制 私法人購買住宅將依其取得之必要性及正當性,分為「免經許可」及「需經內政部許可」2類;其中「需經內政部許可」,於取得後並將受取得後5年內不得辦理移轉、讓與或預告登記之限制,以防杜藉其後續變相轉作短期炒作。 五、 解約申報登錄 預售屋買賣契約若有解約情形,建商應於30日內申報實價登錄;違規者將按戶(棟)數處罰3萬至15萬元。
另為提升租屋市場資訊透明度,增加民眾可查詢租屋相關行情資訊,於112年 2月8日修正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部分條文,規範包租業轉租租賃住宅案件應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該登錄資訊並得提供查詢等相關配套措施,並經行政院定自112年9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