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氣候變遷,確保國土安全,保育自然環境與人文資產,促進資源與產業合理配置,強化國土整合管理機制,並復育環境敏感與國土破壞地區,追求國家永續發展,制定國土計畫法。
辦理流程及進度
1.國土計畫法業經總統於105年1月6日公布,並經行政院定自105年5月1日施行,依該法第45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2年內,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應於110年4月30日前公告實施;各該國土功能分區圖應於114年4月30日前公告。」
2.國土功能分區圖公告實施後,區域計畫法將全面廢止。
3.依法分為三階段執行,第一階段由內政部營建署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第二階段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實施「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第三階段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實施「國土功能分區圖」。
4.本市國土計畫已於110年4月30日公告實施(第二階段),目前市政府刻正依計畫擬定國土功能分區圖,預計114年4月30前公告實施(第三階段) 。
本市國土功能分區圖(第三階段),作業期程可分為三大階段,分別為「資料蒐集與規劃階段」、 「審議階段」、 「公告實施階段」,刻正辦理資料蒐集與規劃,最新功能分區劃設訊息請至內政部營建署-國土功能分區劃設專區查詢
國土功能分類劃設
1.國土保育地區:依據天然資源、自然生態或景觀、災害及其防治設施分布情形加以劃設,並按環境敏感程度,予以分類。
2.海洋資源地區:依據內水與領海之現況及未來發展需要,就海洋資源保育利用、原住民族傳統使用、特殊用途及其他使用等加以劃設,並按用海需求,予以分類。
3.農業發展地區:依據農業生產環境、維持糧食安全功能及曾經投資建設重大農業改良設施之情形加以劃設,並按農地生產資源條件,予以分類。
4.城鄉發展地區:依據都市化程度及發展需求加以劃設,並按發展程度,予以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