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類
收 費 項 目
備註:
1. 登記規費不滿一元 者不予計徵。 2. 就共同擔保增加部份 設定登記者免納登費。 3. 抵押權次序讓與登記 免納記費。 4.罰鍰: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於訂立契約後一個月內申請登記,繼承登記應於繼承開始(死亡日)之日起6個月內申請,逾期申請者,每逾一個月得處登記費一倍之罰緩,最高不得逾20倍。
謄本類
地籍圖謄本工本費
※地籍總歸戶 第十二條 申請地籍總歸戶資料,每次應繳納使用費新臺幣四百元,並按下列費額繳納閱覽費、列印費或資訊費: 一、 閱覽費:每筆(棟)每十分鐘新臺幣二十元,不足十分鐘者,以十分鐘計。 二、 列印費:每張新臺幣二十元。 三、 資訊費:每錄新臺幣零點五元,總計計算至元,元以下捨去。 ※地段圖印發須知 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分割、合併、增減或消滅登記時,應換發地段圖。所需工本費,按地籍圖 謄本收費 標準向所有權人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