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簡政便民,在辦理登記業務時,請多加利用下列措施以代替「印鑑證明」之應備文件:
(一)登記義務人親自到地政事務所申辦。
(二)設置土地登記印鑑。(受理窗口:地政事務所)
(三)地政士簽證。(受理窗口:地政局地籍科地政士有報備者)
(四)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受理窗口: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處)
(五) 土地登記線上聲明(民眾申辦不動產登記可採用線上聲明措施,當事人只要透過自然人憑證上網登錄資訊,由地政士或律師核對身分後驗證聲明,即可不必再親自到地政事務所核對身分或申請印鑑證明,節省民眾時間與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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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未辦繼承土地及建物列管公告期間:自113年4月1日至113年6月30日3個月。提醒您,祖公仔產要保惜,請速辦繼承登記,確保自身權益,別讓您的權利睡著了。
繼承不分性別,府上如果有未辦繼承登記之土地或建物,為確保您的權益,請儘速向該土地或建物所轄地政事務所申辦繼承登記,以免逾期申辦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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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如欲取得土地權利,須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地政機關申請及審核,申請書得向不動產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洽取或網路下載。
外國人申請土地權利,應依土地法、 外國人在我國取得土地權利作業要點 、外國人投資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取得土地辦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