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未辦繼承登記專區

您府上如果有未辦繼承登記之土地或建物,繼承不分性別,兒子女兒都是寶,為確保您的權益,請儘速向該土地或建物所轄地政事務所申辦繼承登記。

 

法令依據:

土地法73條摘要規定:(土地權利變更登記之聲請人及聲請期限)

一、土地權利變更登記,其係繼承登記者,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但其聲請,不影響他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權利。

二、前項聲請,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

 

土地法73條之1摘要規定: (未聲請繼承登記之土地建築改良物之列冊管理)

一、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並以書面通知繼承人;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但有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其期間應予扣除。

二、前項列冊管理期間為十五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書面通知繼承人及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繼承人占有或第三人占有無合法使用權者,於標售後喪失其占有之權利;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租賃期間超過五年者,於標售後以五年為限。

三、依第二項規定標售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前應公告三個月,繼承人、合法使用人或其他共有人就其使用範圍依序有優先購買權。但優先購買權人未於決標後三十日內表示優先購買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

四、標售所得之價款應於國庫設立專戶儲存,繼承人得依其法定應繼分領取。逾十年無繼承人申請提領該價款者,歸屬國庫。

五、第二項標售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最高價未達標售之最低價額者,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定期再標售,於再行標售時,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應酌減拍賣最低價額,酌減數額不得逾百分之二十。經五次標售而未標出者,登記為國有並準用第二項後段喪失占有權及租賃期限之規定。自登記完畢之日起十年內,原權利人得檢附證明文件按其法定應繼分,向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申請就第四項專戶提撥發給價金;經審查無誤,公告九十日期滿無人異議時,按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第五次標售底價分算發給之。

繼承登記應備文件
 
編號 文件名稱 文件來源 備註
1 土地登記申請書 自行檢附 本所免費提供
2 登記清冊 自行檢附 本所免費提供
3 戶籍謄本 戶政事務所 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及繼承人現在之戶籍謄本。
4 繼承系統表 自行檢附 申請人依民法有關規定自行訂定並註明:「如有遺漏或錯誤致他人受損害者,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並簽名。(本所免費提供)
5 繼承權拋棄書或 法院核准備查文件 自行檢附﹝法院﹞ 1. 合法繼承人中有人拋棄其繼承權者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為之。 2. 繼承開始之日在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五日以後者,拋棄繼承應檢附法院核准備查之證明文件。 3. 繼承開始之日在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者,應檢附拋棄繼承權有關文件,其向其他繼承人表示拋棄者,拋棄人應親自到場在拋棄書內簽名。
6 印鑑證明 1.戶政事務所 2.華僑向僑委會申請 向其他繼承人表示拋棄者 (法院核准備查文件者免附) 或遺產分割時檢附之。
7 遺產分割協議書 正副本 自行檢附 1. 繼承人分割遺產時檢附之。 2. 分割協議書正本須按不動產權利價值總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
8 遺產稅繳 (免) 納國稅局證明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國稅局 1. 遺產稅繳 (免) 納證明書應經所轄稅捐處查註「查無欠繳地價稅費」及 「查無欠繳房屋稅」戳記。 2. 繼承開始之日在民國三十八年六月十四日以前所發生之繼承得免附,惟應查欠土地稅。
9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自行檢附 書狀遺失或部分繼承人故意刁難,未能檢附,得由申請之繼承人檢附切結書辦理。
10 遺囑 自行檢附 遺囑繼承登記時檢附。
11 其他依法令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自行檢附  

 

 

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建物已移送標售公告

提醒您,祖公仔產要保惜,你家如果有未辦繼承登記之土地或建物,為確保您的權益,請趕快向該土地或建物所管地政事務所申辦繼承登記。

若沒辦,超過6個月要罰錢,若擱沒辦,超過1年,政府就列冊管理,若擱再沒辦,超過15年,就將列管清冊移請國有財產局辦理標售。

請重視您的權益,別讓您的權利睡著了~~

本網頁資料僅供參考,部份難字無法呈現,實際列管資料仍以本所之電子資料庫資料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