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訂國土功能分區圖於114年4月30公告實施,不再辦理更正編定事宜。 114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400004241號令修正國土計畫法第45條,明訂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10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日期,一併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意即: 114年4月30日後6年內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日期實施)
若符合更正編定為建地條件者,仍可拿證明文件向地政事務所申辦更正編定,以保障自己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