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片中原訂國土功能分區圖於114年4月30公告實施,不再辦理更正編定事宜。
因114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400004241號令修正國土計畫法第45條,明訂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10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日期,一併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
修正為:114年4月30日後6年內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日期實施(即最遲於120年4月30日前公告)
若符合更正編定為建地條件者,仍可拿證明文件向地政事務所申辦更正編定,以保障自己權益。
►依修正後規定,國土功能分區圖目前尚未確定公告日期,為避免國土功能分區圖公告後區域計畫法失效無法辦理更正編定,申請人於拿到核准函後,請儘速申辦更正編定分割及登記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