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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地政局受理非公務機關檢附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文件申請變更編定之申請及補正期限建議原則,自公告日生效

國土計畫法第45條規定,直轄市、縣(市)國土功能分區圖將於114年4月30日公告,屆時區域計畫法將不再適用,為使申請人依區域計畫法檢附興辦事業計畫申請變更編定之時限有所依循,公告「臺南市政府地政局受理非公務機關檢附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文件申請變更編定之申請及補正期限建議原則」。

依據區域計畫法申請之變更編定案件,倘未能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29日前核准變更編定且完成異動登記者,依法駁回。

申請及補正期限建議原則,如公告所示,提醒有變更編定需求之民眾,建議最遲於114年1月31日(一般案件則為113年12月31日)前向臺南市府地政局申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