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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轄內6層樓以上未達8層樓H-2類組建物,應每4年1次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標準檢查)

為加強高層集合住宅建築物使用安全,本市轄內6層樓以上未達8層之H-2類組建築物,每4年應辦理1次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標準檢查),實施期程如下:

(一)93年1月1日以後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自114年起實施,於申報年度第一季完成檢查及申報。

(二)92年12月31日以前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自115年起實施,於申報年度第一季完成檢查及申報。

 

自實施日期起,未依規定完成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者,依建築法第9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