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使地政機關發送之公文書能依民眾正確戶籍住址寄送, 107年1月1日起由各地政事務所利用戶政機關每月提供之門牌整編及行政區域調整資料,利用系統比對及審查後,逕為辦理住址變更登記,讓地政事務所登載之民眾住址能因戶政門牌資料變更而即時更新,以保障民眾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