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土地法和地籍測量實施規則規定,必須將重測後之地籍公告圖及有關清冊等以公開展覽方式,在當地地政事務所(或適當場所)公告三十天,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前往閱覽,如有疑問或其他問題,得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地政機關繳納複丈費,聲請異議複丈(地籍調查時未到場指界或設立界標者除外)。逾公告期間未經聲請異議複丈,或複丈結果無誤或經更正者,於公告期滿即屬確定,依法逕行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並通知有關土地所有權人辦理換領權利書狀,重測前之舊地籍圖並依法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