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 | 文件名稱 | 文件來源 | 備註 |
1 | 土地登記申請書 | 自行檢附自行檢附 | 本所免費提供 |
2 | 登記清冊 | 自行檢附 | 本所免費提供 |
3 | 戶籍謄本 | 戶政事務所 | 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及繼承人現在之戶籍謄本。 |
4 | 繼承系統表 | 自行檢附 | 申請人依民法有關規定自行訂定並註明:「如有遺漏或錯誤致他人受損害者,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並簽名。(本所免費提供) |
5 | 繼承權拋棄書或 法院核准備查文件 | 自行檢附 | 1. 合法繼承人中有人拋棄其繼承權者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為之。 2. 繼承開始之日在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五日以後者,拋棄繼承應檢附法院核准備查之證明文件。 3. 繼承開始之日在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者,應檢附拋棄繼承權有關文件,其向其他繼承人表示拋棄者,拋棄人應親自到場在拋棄書內簽名。 |
6 | 印鑑證明 | 1.戶政事務所 2.華僑向僑委會申請 | 向其他繼承人表示拋棄者 (法院核准備查文件者免附) 或遺產分割時檢附之。 |
7 | 遺產分割協議書 正副本 | 自行檢附 | 1. 繼承人分割遺產時檢附之。 2. 分割協議書正本須按不動產權利價值總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 |
8 | 遺產稅繳 (免) 納國稅局證明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 國稅局 | 1. 遺產稅繳 (免) 納證明書應經所轄稅捐處查註「查無欠繳地價稅費」及 「查無欠繳房屋稅」戳記。 2. 繼承開始之日在民國三十八年六月十四日以前所發生之繼承得免附,惟應查欠土地稅。 |
9 |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 自行檢附 | 書狀遺失或部分繼承人故意刁難,未能檢附,得由申請之繼承人檢附切結書辦理。 |
10 | 遺囑 | 自行檢附 | 遺囑繼承登記時檢附。 |
11 | 其他依法令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 自行檢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