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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申請地籍謄本應附那些文件?多久可以領取?

壹、應附文件 一、如欲申請核發第一類謄本(含有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之統一編號及出生年月日之土地建物登記謄本)之應附文件: 1.申請人為本人(係指土地登記之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及其管理者或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之繼承人)、代理人或複代理人之身分,應出具國民身分證或駕照或健保卡等證件正本,供地政機關核對無誤後即發還。 2.代理人或複代理人已於地籍謄本及資料閱覽申請書填明登記名義人(係指土地登記之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及其管理者)統一編號,並載明委任關係欄及簽章者,免附具委託書。 3.繼承人申請第一類謄本,其與被繼承人之身分證明無法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應檢附所有權人或他項權利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及證明為其配偶、或為民法第1138條規定之法定繼承人之一之證明文件(如戶籍謄本、戶口名簿影本、國民身分證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為繼承人之證明文件)供地政機關附案。 4.公務機關應以公文提出申請,並表明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規定。 5.債權人依強制執行事件(強制執行法第19條),持憑法院文件(應載明強制執行案號、債權人姓名、債務人姓名、不動產標示及法院因強制執行事件命債權人申請第一類土地登記及地價謄本清單)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第一類土地登記及地價謄本者。 6.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經繳驗國民身分證正本及證明其為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之文件正本者。 二、申請人申請第一類、第二類地籍謄本,可僅填姓名及統一編號資料,並同時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供地政事務所核對身分。 貳、快速領取所需謄本 申請地籍謄本,只要申請人符合上述資格,並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向臨櫃服務人員遞送申請書或口頭告知所需地建號,承辦人員則立即收件列印.開單.繳費.核發,讓您快速的領到您要的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