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應填具申請書,檢附建物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及其影本或依法得免發使用執照之證件,向轄區地政事務所申請。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時,得同時填具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申請書及檢附有關權利證明文件,地政事務所測量完竣後,將建物測量成果圖附於登記申請書後連同各項證明文件直接依照登記程序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2.為簡化建物測量業務,提高行政效率,達成簡政便民之目標,內政部於地籍測量實施規則增訂282-2及282-3條,其具體作法如次:
(1)、建物起造人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物使用執照時,得同時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建物第一次測量,包括繪製建物平面圖及建物位置圖。建物平面圖之繪製,於實施建築管理地區,依法建造完成之建物,得由開業之建築師、測量技師、地政士或其他與測量相關專業技師為繪製人,依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或建造執照之設計圖轉繪建物各權利範圍;建物位置圖之測繪,需經開業之建築師、測量技師或其他與測量相關專業技師所測之地籍測繪資料,並依據前項資料轉繪之。
(2)、前項轉繪亦可以直接由開業之建築師、測量技師或其他與測量相關專業技師直接繪製並簽證建物標示圖。檢送標示圖應一併提供使用執照竣工圖及地籍測繪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