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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要具備何種條件才可取得本國不動產

外國人要具備何種條件才可取得本國不動產

 外國人要具備何種條件才可以取得本國不動產呢

 

 

  1. 平等互惠文件:外國人申請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案件,應檢附由其本國有關機關出具載明該國對我國人民得取得或設定同樣權利之證明文件。(互惠國家一覽表請參閱內政部地政司網站
  2. 旅居國外華僑:取得外國國籍而未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適用之法令與本國人相同。
  3. 外國法人: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應先依我國法律規定予以認許,始得為權利主體;申辦登記時應以總公司名義為之並應檢附認許證件。
  4. 土地法第17條規定之土地,外國人不得取得、設定或租賃:不包括因繼承取得者,但應於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三年內,出售與本國人。

(註:土地法第17條規定之土地類別如下:1.林地。2.漁地。3.狩獵地。4.鹽地。5.礦地。6.水源地。7.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
      5.    外國人購買土地申辦登記應附文件及程序:
除依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規定檢  附登記申請書、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所有權狀、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土地增值稅繳(免)納證明書、建物契稅繳(免)納證明書及義務人親自到場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0條或依第41條規定辦理外,尚需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才可取得(註:本項由受理申辦之地政事務所審核無誤後,逕為函送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 外國人要具備何種條件才可以取得本國不動產呢
1. 平等互惠文件:外國人申請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案件,應檢附由其本國有關機關出具載明該國對我國人民得取得或設定同樣權利之證明文件。(互惠國家一覽表請參閱內政部地政司網站)
2. 旅居國外華僑:取得外國國籍而未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適用之法令與本國人相同。
3. 外國法人: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應先依我國法律規定予以認許,始得為權利主體;申辦登記時應以總公司名義為之並應檢附認許證件。
4. 土地法第17條規定之土地,外國人不得取得、設定或租賃:不包括因繼承取得者,但應於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三年內,出售與本國人。
(註:土地法第17條規定之土地類別如下:1.林地。2.漁地。3.狩獵地。4.鹽地。5.礦地。6.水源地。7.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
5. 外國人購買土地申辦登記應附文件及程序:
除依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規定檢 附登記申請書、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所有權狀、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土地增值稅繳(免)納證明書、建物契稅繳(免)納證明書及義務人親自到場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0條或依第41條規定辦理外,尚需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才可取得(註:本項由受理申辦之地政事務所審核無誤後,逕為函送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