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請問接到地籍調查通知書後,沒有按照指定時間到場指界而且沒有設立界標時,權益上有什麼影響?

照土地法第46條之2規定,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政機關通知之限期內,自行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逾期不設立界標或到現場指界時,地政機關得依下面四個順序,逕行施測。順序如下: 1鄰地界址。 2現使用人之指界。 3參照舊地籍圖。 4地方習慣。 土地所有權人因未依照規定時間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致以逕行施測方式辦理地籍圖重測者,依照土地法第46條之3規定,在重測結果公告時,不得聲請異議複丈,因此為了保障本身權益,請各土地所有權人務必在通知指界日期到場指界。